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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告
2018年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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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振华水产批发销售的1批次不合格
小湖虾的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18年总局本级抽检中,泰安市泰山区振华水产批发销售的小湖虾(抽样单编号为GC18000000440330059),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前期产品处置情况
2018年4月8日,泰安市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于2018年4月10日将检测报告送达给振华水产批发,振华水产批发签收并确认。泰安市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随即对振华水产批发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小湖虾振华水产批发共购进了60公斤,截至报告送达时已全部销售完毕。
二、调查处置情况
经泰安市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振华水产批发未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给予振华水产批发没收违法所得360.00元、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共计罚没款2360.00元的行政处罚。
同时,已将该情况通报给上游监管部门。
三、原因排查整改情况
针对振华水产批发未严格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义务,在泰安市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辖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上述当事人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的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杜绝不合格产品入场销售。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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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