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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18年第32期(总第161期)
发布日期:2018-07-25发布单位:综合处 阅读次数: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告 

  2018年第90号  

   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2018年第32期(总第161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开展了2018年第二季度食盐监督抽检。本次共抽检101批次,其中合格99批次,不合格2批次,合格率98.02%。现将结果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次抽检的101批次中,加碘食盐72批次,未加碘食盐29批次;生产环节抽样24批次,流通环节抽样65批次,餐饮环节抽样12批次;涉及10家省内生产企业和37家省外生产企业。

     本次食盐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 2721-2015)、《食用盐》(GB/T 546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GB 26878-2011)等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要求。检验项目包括氯化钠、碘、钡、铅、镉、总汞、总砷、亚铁氰化钾等。

     二、存在问题

    本次抽检2批次样品不合格,其不合格项目为碘含量、铅,所涉及的企业、不合格指标见附件。  

    本次未将标签项目纳入监督抽检的范围,但发现部分样品标签标注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关规定,问题如下:

    1.产品命名不规范。产品名称不能反映食用盐真实属性,未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标示。

    2.配料的定量标识不规范。一是氯化钠的含量标识不规范。二是部分食盐标签中特别强调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的成分,但是未在配料表中标示其含量。如食盐标签中强调富含人体需要的钙、锌等微量元素,但并未在配料表中标示其含量。三是部分食盐标签中特别强调不含或未添加食品添加剂抗结剂,但未在配料表中标示其名称和含量。

    3.提示语标示应科学合法。国家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对产品提示语有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标示。例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2015)规定,低钠盐的产品标签中应清晰标示“高温作业者、重体力劳动强度工作者、肾功能障碍者及服用降压药物的高血压患者等不适宜高钾摄入的人群应慎用”,低钠盐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在标签上标示提示语。产品提示语及文字说明应当科学、合法。

    三、监督处理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核查处置,监督企业查找不合格原因,排查质量安全风险,采取整改措施,履行法定义务。

    标称省外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信息已通报相关省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特此通告。

   

    附件:1.食盐监督抽检合格信息

          2.食盐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

          3.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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