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关要求,省局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促进药品流通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于7月14日——24日在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征集到的22条意见,经梳理汇总为15条,采纳12条,不予采纳2条。不予采纳的具体情况为:
1.关于建议增加:“经当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同城内药品批发企业可向本药品经营企业集团同属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直调配送药品的意见”。经研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本身就可不设仓库,委托其它药品批发企业(包括本药品经营企业集团同属的药品批发企业)直接向门店配送药品,与“直调配送”形式相似,责任更明确。故该条意见未予采纳。
2.关于建议“药品批发企业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前提下,可在销售药品时选择以电子形式传递药品质量档案的意见。”经研究,因前期药品批发企业在开展销售业务时均以纸质形式传递药品质量档案,以信息化手段传递药品质量档案的能力没有得到充分验证,为稳妥起见,决定现阶段暂时在部分范围内推行,即:“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在与集团内药品批发企业或省内终端客户(零售药店、使用单位)开展省内药品(特殊药品除外)业务时,在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前提下,可选择以电子形式传递药品质量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