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已于2017年12月12日印发,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省局组织稽查局及部分市稽查机构有关人员讨论修改后,提交省财政厅及省局有关处室征求意见,并于11月3日-20日在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对内容进行了完善。
一、设立举报奖励审定小组,明确省局内部职责分工。
二、对举报奖励资金来源和使用做了具体规定。
三、细化了奖励金额计算原则。考虑到食品、药品、化妆品及医疗器械涉及法律法规较多,处罚情况也多种多样。《实施办法》规定违法行为有涉案货值金额的,按照涉案货值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违法行为无涉案货值金额但有罚没款金额的,按照罚没款金额、奖励等级等因素综合计算。
四、增加了内部人员举报用语解释及奖励具体倍数。为鼓励企业内部人员举报,《实施办法》在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了内部人员举报的解释;同时,为便于操作,对于内部人员举报明确规定可按照奖励标准两倍计算奖励金额。
五、进一步简化奖励程序。为提高工作效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对举报受理、奖励程序启动、奖励审核、审批、决定告知、办理确认、奖金发放等程序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
六、设计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表格。包括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定表、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决定告知书及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确认发放登记表等,作为《实施办法》附件一并印发。 |